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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2015年5月4日
    • 已讀 3 分鐘

「食品級」與「非食品級」添加劑

「食品級」與「非食品級」添加劑

曾耀源

(廠商會檢定中心)

最近媒體報道,有不法台灣商人添加「工業用」或「非食品級」碳酸鎂至調味料內(例如胡椒粉)。問題調味料早已流入餐飲市場,受影響的食物包括台灣人喜愛小吃“鹽酥雞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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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Top1health.com, 2015)

「食品級」與「非食品級」添加劑的差別

在食物(包括調味料)生產過程中,很多時都會使用不同類別的添加劑。有一些是准許使用的(訂明使用範圍及限量),有一些則是禁用的。在台灣,碳酸鎂屬於准用添加劑,可防止調味粉結塊和吸濕。然而,大前提是所使用的碳酸鎂必須達「食品級」。「食品級」添加劑須符合法定規格標準和不含過量有毒有害物質,並不會污染最終食品而損害人類健康。相反,「工業用」碳酸鎂可能因為精煉度不足而殘留大量有毒重金屬(例如砷、鉛等),長期食用可損肝腎。



使用「非食品級」物質製作食物的其他例子

除碳酸鎂之外,過往亦不時有報道揭露業界使用「工業用」或「非食品級」物質製作食物,例如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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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心食品企業缺乏誠信和自律

廠家使用「工業用」食品添加劑的主因當然是因為“貪平”。這其實是一種賭博行為,一旦被揭發便會得不償失 - 企業品牌形象盡毀、銷量大減、負上法律責任、需巨額賠償和修補形象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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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ENT Wellbeing, 2013)



加強罰則、監管和教育

要解決黑心食品企業問題,方法之一當然是提高他們“犯錯成本”,即加強違規罰則以提升阻嚇力。


事實上,台灣於2013年已加重違反食品安全法例的罰則,例如違規行為之罰鍰已提高為台幣6 至1500萬元 (約港幣1.5至375萬);針對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之違法行為,直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若致人於死,最重可處無期徒刑。


相對而言,香港目前對違反食品安全法例人士的罰則阻嚇力較低。假若違反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132章)中有關食品安全的規例,最高可判罰款港幣50,000元及監禁6個月。


即使台灣已加強罰則,食品企業違規事件還是偶有發生。由於可見,政府亦須同時透過其他途徑解決問題,例如加強和突擊巡查食品生產企業、擴大檢測食品原材料和成品的項目和次數。長遠來說,要透過教育增加企業對食物安全和社會責任方面的意識,令他們自律。



小知識: 不是食物也要「食品級」?

一、潤滑油


一些食品生產企業會採用「食品級潤滑油」。雖然潤滑油本身不是食物,但它可能用於在食品加工過程中與食品接觸的製造設備上(例如食品傳送帶)。即使設備不會與食品直接接觸,但在設備運行和維修保養時有機會發生漏油情況,造成食品污染。因此,使用不含過量有毒有害物質 (例如重金屬和致癌物苯並芘) 的「食品級潤滑油」可避免潛在污染問題。


二、食物接觸物料

與食物接觸的任何物品 (包括包裝物料和器皿等),其成分可能會遷移到食物。以不銹鋼器皿為例,它可能含有毒重金屬(例如鎘),並與一些食物 (例如具強酸性、強鹼性、強氧化性或含大量電解質等) 發生化學反應,然後釋出重金屬至食品。


此外,假如包裝食物的塑膠袋含有塑化劑,它亦可能遷移到食物。因此,食物接觸物料應達「食品級」,即符合遷移物質的性質和限量要求,才可用於與食物接觸的用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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